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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民间借贷知识浓缩为六十个问题(上)——想充电的同学赶紧收藏!
发布时间:2016-02-14 10:05:25  来源:网络  热度:1907℃   返回


作者 | 孙自通

经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整理。


目录


问题1:什么是民间借贷?

问题2: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吗?

问题3: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4:企业之间借贷是否是民间借贷?效力如何?

问题5:企业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法律效力如何?

问题6:民间借贷居间人、介绍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问题7:借款让借款人写“借条”还是“欠条”?

问题8: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问题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能否要求另一方一起偿还?

问题10:民间借贷可以采用哪些担保方式?

问题11:什么是保证担保?

问题12:保证人有哪些主体资格要求?

问题13: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

问题14:保证责任的范围?

问题15:如何理解保证期间?

问题16:保证人的选择标准?

问题17:起诉时是否能只起诉保证人?

问题18:保证担保适用过程中的注意要点?

问题19:如何理解抵押?

问题20: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问题21:哪些财产是禁止抵押的?

问题22:抵押物的选择原则?

问题23:抵押必须要办理登记吗?

问题24:抵押权如何实现?

问题25:什么是质押担保?

问题26: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

问题27:什么是股权质押?

问题28:抵押、质押登记部门一览表

问题29: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

问题30: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的,是否需要经过借款人的同意?

问题31:借款人向第三人转移债务时,是否需在征得出借人的同意?

问题32: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形式?


 

问题1:什么是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新借贷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贷规定》将企业拆借也纳入到了民间借贷的范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表现为各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形成的借贷关系,其本质特征体现为非正规金融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经授权经营放贷业务,虽然其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但从其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最新借贷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问题2: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吗?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最新借贷规定》的出台是以往精神的延续。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应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


问题3: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如存在以下情形,相应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1.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违反《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说的情形,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会严重扰乱信贷市场,会给金融市场带来风险,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3、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用于非法用途的无效、利率超过上限部分,超过上限部分的约定无效。


问题4:企业之间借贷是否是民间借贷?效力如何?


《最新借贷规定》出台之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相应的借贷合同法院一般认定为无效,虽然有一些例外判决,但数量很少,司法实践中基本的态度是认为企业拆借合同为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的案件为例外。但随着《最新借贷规定》的出台,这一情况已经发生改变。《最新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规定意味着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的做法,从而为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护的空间和依据。但针对该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企业之间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订立借贷合同;


2.不得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3.应当注意企业放贷是自有资金还是非自有资金。


如果企业拿自有资金进行借贷,企业对合同标的有完全所有权,对其处分只要满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就应当予以认可。如果是非自有资金借贷,应根据合同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贷给企业企业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者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是无效。具体可见《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款。


4.需要区分企业是否是经常性放贷


虽然《最新借贷规定》允许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订立借贷合同,但一般只局限在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经营所需偶尔为之,出借企业不能以放贷为业。如果普通企业以放贷为业,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等特征,达到一定程度,则性质就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这必将会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肯定是不被允许的,相应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这个度如何把握,还得看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各级法院的态度。


在杜万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编者认为,对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不宜做出“一刀切”的规定,而是应当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一年内借贷次数、借贷利息等的约定、借贷收益占企业收入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等等,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综合认定企业是否构成经常性放贷业务。


问题5:企业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法律效力如何?


企业内部集资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在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扩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毕竟企业内部职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一般都比较了解。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新借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第一,借款对象仅限于单位内部职工,这里的单位内部员工不包括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通过招聘吸纳为公司员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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