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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民间借贷知识浓缩为六十个问题(下)——想充电的同学赶紧收藏!!
发布时间:2016-02-15 16:11:58  来源:网络  热度:1818℃   返回


作者 | 孙自通

经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整理。


 目录


问题33: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的上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3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问题35: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问题36: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

问题37:预扣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问题38:借贷双方约定复利是否有效?

问题39:逾期还款的利息如何计付?

问题40:借贷双方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如何处理?

问题41: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自愿支付超过上限利息如何处理?

问题42:出借人如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问题43:借据、收据、欠条等未载明债权人如何确定债权人?

问题44: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问题45:出借人人起诉时是否可以只起诉保证人?

问题46: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如何处理?

问题47: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被认为为有罪能否起诉担保人?

问题48:“刑民”交叉案件主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问题49: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提起诉讼有何风险?

问题50:必须到庭的原告如果不到庭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51:在什么情形下,法院需要对借贷是否虚假诉讼进行审查?

问题52:恶意诉讼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53:网贷平台是否需要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5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用于个人使用如何认定?

问题5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用于公司经营法院如何处理?

问题56: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法律效力如何?

问题57: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问题58:民间借贷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问题59: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60:民间借贷诉讼成本有多高?



问题33: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的上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上限,以往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新借贷规定》已经对此进行了修改,按照《新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该规定的主要关键数字是24%和36%,如何准确理解这两个关键数字呢? 24%和36%实际上是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第一个是依法受到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个区间是不受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第三个区间是自然债务区间,即年利率24%到36%之间,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


问题3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按照《新借贷规定》第25条的规定,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35: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25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问题36: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37:预扣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就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这里的“预先”,通常是指交付本金时。《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问题38:借贷双方约定复利是否有效?


复利是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以复利计算的利息显然高于单利。实践中这类情况比较常见,按照《新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


问题39:逾期还款的利息如何计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新《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逾期利息做了如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40:借贷双方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41: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自愿支付超过上限利息如何处理?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根据该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已经支付后对于未超过36%部分不得再请求出借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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